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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诉潘木乃、马阿衣、普铁有哈木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呷诉被告潘木乃、马阿衣、普铁有哈木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呷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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