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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5年9月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原告诉称

申请人绵阳市**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兴金城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水泥销售。近年来,公司因承建项目过多,经营管理不善,致使资金周转出现断裂,已经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请求本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公司申请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了职工安置预案、职工社保金额明细表、企业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及债务清单等资料。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9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到会债权人15人,除一家金融机构之外,其余均为兴金**司在建工程的修建单位或劳务提供的单位.到会债权人表示兴金**司的现有资产变卖后足以偿还其债务。本院要求兴金**司在半个月之内进一步提供所有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明细表、债权人清单、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兴金**司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但绵阳市**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受理绵阳市**发有限公司请求宣告破产还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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