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依据本院(2011)沙湾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6908元,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乐山市**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登记,暂时无法对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山市**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乐山市**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1)沙湾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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