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陈**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陈*称,案涉拆迁房屋属于异议人母亲刘**所有,拆迁补偿协议也是由刘**与拆迁办所签订,法院(2015)顺庆执字第2465号执行裁定执行陈*在北部新城荆溪片区房屋拆迁补偿款28.44万元是错误的,要求终止(2015)顺庆执字第246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异议人陈*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陈**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未按该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陈**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顺庆执字第2465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在北部新城荆溪片区拆迁指挥部(简称拆迁征地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款28.44万元。

另查明:1、2015年10月8日,异议人陈*母亲刘**与拆迁征地指挥部签订《南充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被拆除房屋坐落于荆溪2村4社,产权人为刘**、陈**(已故),安置人数为肆人,房屋产权补偿人员为刘**、陈*、蒙*、陈**,应补偿面积为216平方米,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实发总金额为1002343元。2、陈*与蒙*于2011年7月21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男方分得财产为:荆溪镇所有房产。3、经拆迁征地指挥部核定,陈*应享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24.42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是经查证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可供执行的财产。拆迁征地指挥部核定陈**享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24.426万元,该款为陈*所有,法院有权执行,但本院在(2015)顺庆执字第2465号执行裁定中提取陈*在拆迁征地指挥部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8.44万元,该金额超出陈**享受的货币补偿金额,陈*认为该提取行为错误,要求终止该裁定执行的异议部分成立,依法应对该裁定的提取金额予以变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对陈*在北部新城荆溪片区拆迁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提取,提取金额变更为24.426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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