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四川智**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智**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智**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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