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9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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