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9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