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3元,由原告天津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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