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王**与张**、中国人民财**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张**、中国人民财**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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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姜*、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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