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被告李**、被告姜*、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李*、被告李**、被告姜*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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