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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石籍山、渤海财**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石**、渤海财**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21日8时40分,被告石籍山驾驶车牌号为津M小型轿车由南向东右拐快速路时,遇原告王**骑电动车由西向东驶来,被告石籍山车辆与原告王**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原告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石籍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未提供被告石**的主体信息情况,被告石**作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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