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明永珍、明永菊、明永连、明远、明永信、明永立、明永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3元,由原告郑**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崔**与徐**、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郭*、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津**有限公司与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褚**、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石籍山、渤海财**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