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中国**总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盛京**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盛京银**天津分行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盛京银**天津分行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盛京银**天津分行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