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技术开发区分行与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24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其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齐建利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24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1632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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