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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