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