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技术开发区分行、谢*与谢*、天津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谢*、天津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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