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宇萃里10-410-412房屋的档案,并提供人民币50000元及案外人徐欣名下坐落天津市河西区曲江路龙天园2-1-601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制被告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宇萃里10-410-412房屋的产权转移。
限制案外人徐*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曲江路龙天园2-1-601房屋的产权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