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一×诉被告宋**、宋**、宋**、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天津滨海**有限公司诉天津津**限公司、刘**、于**、于**、刘**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宗**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