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翟**、张*等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宗**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银行**蓟县支行与朱**、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蓟县支行与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蓟县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蓟县支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蓟县支行与静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