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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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