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潘**、宁芳侠与天津**业公司、天津**枫韵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晏*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发银**天津分行与穆*、李*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天津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有限公司与黄*、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与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