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李*、天津市**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穆*、李*、天津市**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穆*、李*、天津市**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上诉人穆*、李*、天津市**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