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宁芳侠与被告天津**业公司、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业公司、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时,原告潘**、宁芳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宁芳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宁芳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