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宁芳侠与天津**业公司、天津**枫韵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宁芳侠与被告天津**业公司、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业公司、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时,原告潘**、宁芳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宁芳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宁芳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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