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天津渤**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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