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汪*、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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