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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