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武**,第三人天津市**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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