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天津**产总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原告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