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联众**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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