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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