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与被告天**市有限公司、天津劝**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晓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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