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滢与被告天津**限公司、被告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