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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天**限公司、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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