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天**限公司、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于*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简**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家得宝(天津**限公司与天津利**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赵**等与古*、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中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建五**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