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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得宝(天津**限公司与天津利**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家得*(天津**限公司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5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天津**民法院(2014)南*破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书、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立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等裁判文书,一审法院2014年8月27日受理本案时,上诉人家得*(天津**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家得*(天津**限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5170号判决书;

二、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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