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利**有限公司与被告家得宝(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利**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65元,减半收取16032.50元,由原告天津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家得宝(天津**限公司与天津利**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赵**等与古*、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中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建五**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车修理厂与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宋**、赵**等与于富松、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张**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兴**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上海叙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