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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术产业园区支行与余熔枝、杭州中成**司天津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诉被告余熔枝、杭州中成**司天津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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