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诉被告余熔枝、杭州中成**司天津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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