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诉被告苑**、被告杭州中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表述由于被告一下落不明,需进一步向法院提供被告一的联系方式,故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