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