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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天津市**配餐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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