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中凡**责任公司与新疆天**限公司、赵**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新

本院认为

疆天**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3元,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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