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新
本院认为
疆天**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3元,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