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成诉被告金地(集团)天津**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成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地(集团)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金地(集团)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10元,减半收取4525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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