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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融**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融**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5日在一审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再审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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