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被告南方(太仓**限公司、被告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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