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科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科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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