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张**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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