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王*、第三人天津市**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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