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