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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