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影恒星(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影恒星(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影恒星(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影恒星(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天影恒星(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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