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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金管理中心与天津众佳得国际**公司、天津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中**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天津众佳得国际**公司、天津开**发有限公司、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来院,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27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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